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主要内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使用和处方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组织机构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印鉴卡的管理、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确保麻醉药品的合法、安全、规范使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组织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七条 采购和储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条采购和储存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品购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用印鉴卡》 (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采购和储存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具备的条件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有获得麻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