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规范保护性医疗与防御性医疗两个术语的使用问题常见有些临床工作者及其他作者在谈论有关问题或写作有关文章时混用保护性医疗和防御性医疗两个术语。很多人在谈到医生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或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时,经常使用保护性医疗、防护性医疗、防卫性医疗等不同的词汇;而在谈到医生为避免对病人形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对病人健康不良后果而采取的暂时向病人保密病情及其他相关措施时,也使用保护性医疗一词。鉴于以上术语使用上的混乱情况,有必要澄清上述两个概念的内涵并统一规范上述两个术语的使用,以便在讨论相关问题时有共同的语词基础。目前学界一般的看法是,“保护性医疗”专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保护病人健康利益,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采取隐瞒病人病情真相或其他相关措施,以避免对病人形成不良心身刺激、造成不良后果或对治疗效果的不得影响。如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就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这里就明确使用了“保护性医疗”这一术语。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第二十六条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也分别规定了医务人员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义务,但未明确使用“保护性医疗”的术语。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实施在我国有法可依,其提出和被接受的理由是:担心病人得知病情真相后,不能承受自己病情严重带来的心理打击,所以医生有权利对患者隐瞒病情。这种权利属于医生的特殊干涉权,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对抗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习惯上,我国对绝症患者一般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必须指出的是,近年来,有愈来愈多的学者开始质疑保护性医疗措施的法理基础和伦理学基础。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在此讨论之列。防御性医疗专指医生在诊治疾病过程中为保护自身利益,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纠纷及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也有人称之为自卫性医疗或防卫性医疗。防御性医疗主要作为一种诊疗程序而存在,它并不是严格按照医学本身的需要来执行,而是为了构造一个完整的防御体系,以应付可能的医疗事故诉讼。换言之,这是一项额外的程序,它为法律而非医疗动机而设。防御性医疗的主要表现有:从实际病情看没有必要的各种化验、检查回避收治高危病人,回避高危手术及难度较大的特殊处理;带有推脱责任...